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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申请执行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评析
作者:程伟  发布时间:2016-10-18 08:58:08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1、执行依据: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仇某,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某,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4、执行单位和执行人员:

  执行机关: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员:姚磊

  5、执结时间:2016年9月26日

  6、判决书内容: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仇某借款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4月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采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7、执行结果:

  被告胡某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50000元债务。

  二、案件事实和执行经过

  2014年4月12日,原告仇某与被告胡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被告胡某向原告仇某借款50000元,支付三分的借款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仇某多次催要,被告胡某均未归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起诉至五河县人民法院淮浍法庭,经审查案件符合立案条件,淮浍法庭便受理了此案。案件受理后,审理法官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仇某借款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6年4月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胡某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仇某向法院立案申请执行。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由姚磊法官担任执行法官,负责此案的执行工作。立案后,仇某主动找到了姚法官,将自己的情况向姚法官进行了说明。原来仇某两年前患有重病,至今已花费治疗费用一百余万元,而且现在每个月都要去苏州进行治疗,每次的治疗费用都要两万余元。现在已到了治疗期,但家中实在拿不出来两万多元钱了,所以希望姚法官尽快帮他执行上来这救命钱。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姚法官第一时间便去了胡某家,此时胡某正在家中。姚法官在亮明身份后,其家人拒绝开门。姚法官回到法院,向院里汇报了此事。院党组对此类规避执行的行为非常重视,经讨论决定签发搜查令。拿到搜查令,姚法官在四名法警同志的陪同下,再次来到胡某家中,出示了搜查令,并告知了如果继续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胡某见这次是躲不过去了,主动打开门跟姚法官来到法院。来到法院后,胡某态度强硬,不愿意还钱,法院在对其做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在拘留的第六日,由于受不了拘留所的生活,胡某联系其家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债务。在仇某领走执行款后,本案也正式执结。

  三、案件评说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纷纷向“执行难”宣战,五河县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更应当冲在战役的最前沿。此案的顺利执结体现了五河县人民法院向“执行难”宣战的决心和对规避执行“零容忍”的态度。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有两大关键点:一是法院院长及时签发的搜查令,二是当机立断的拘留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本案中,姚法官在胡某家人拒不开门、执行受阻的情况下,没有轻易的放弃,而是让一名同事陪同申请人在门口等候,自己回到院里向领导汇报情况,这就切断了被执行人的逃跑之路。院领导在得知情况后,立刻进行讨论分析,并很快由院长签发了搜查令,中间过程没有拖泥带水,为姚法官再次回到执行现场争取了时间。而且院里派出四名法警陪同姚法官一同前往,大大增加了执行的威慑力,而正是这种威慑力,冲垮了被执行人的心理防线,让他不得不主动打开房门,前往法院解决问题。本案能顺利执结的另一个关键点是法院当机立断的采取了拘留措施。以前法院在采取拘留措施前,总会给被执行人一段时间打电话,让其筹钱或者安排家里的事。但这次,法院在做完问话,得知他不愿意还钱后,立刻采取拘留措施,没收他的手机,送往蚌埠拘留所羁押,并由法院通知他的家人。这是这一连串组合拳“打”的胡某措手不及,三十多岁的年轻人在拘留所煎熬了6天后,再也坚持不下去,主动联系家人替他把钱还了。           

  该案整个执行过程虽不惊心动魄,但是一气呵成,每一个细节都拿捏的十分到位,每一个参与者都很好的扮演了自己的角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本案的执结也进一步说明了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中国,留给“老赖”的生存土壤只会越来越小。
责任编辑: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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