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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人民法院(9月29日)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29 09:09:03 打印 字号: | |
  刘天学:

  本院执行的李新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322执64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及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刘天学支付申请人李新芝27248元、案件受理费481、执行费309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何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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