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学:
本院执行的李新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322执64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及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刘天学支付申请人李新芝27248元、案件受理费481、执行费309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