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研究
借款与欠款中的利息如何认定
作者:陈梦华  发布时间:2018-06-25 15:08:17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陈默和多年合作伙伴因为一笔钱起了大争执,并将伙伴张敬起诉到了法院。


    陈默诉称:在2013年11月10日,张敬称因生活所需,向我借款9000元,我同意了借款,张敬当时也给我打了份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陈默人民币9000元整,借款人张敬。陈默要求张敬向其支付9000元欠款和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张敬辩称,欠陈默9000元是事实,但是这并不是借款,而是一笔工程欠款。张敬拿出了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在工程竣工时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单。原告陈默以借款为由起诉,是想诉求额外利息。现在因为经济困难,无法尽快还款。


    经过法庭审查,该笔欠款确实是工程欠款,因为张敬一直拒不付款,陈默就要求张敬不仅要还款,还要求张敬承担利息。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该笔9000元建设工程款,因陈默诉求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陈默该项诉讼请求。


    二、法律适用


    (一)借款与欠款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借款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后,可以根据借条约定和法律规定主张利息,且利息的计算起点和标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审理依据。


    1、若借贷双方约定借期内利息,借方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如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则可将原告起诉之日视为其主张权利时间。


    如果上述案例中标的额属借款,出借人按2%计算月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出借人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主张利息,因为从欠条内容来看,双方并未约定借期,亦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二)但从本案审理结果来看,该案争议标的额系工程欠款,欠款自然是不能按照借款的相关规定来计算利息的。但是,如果在一个工程中,垫资方前期投入巨大,若收不回工程款,垫资方将面临巨大的损失。幸好,我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规定的比较细致、明确。


    1、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有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本案标的额系工程欠款,因当事人在欠条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依据诉请逾期付款利息。


    2、在所有合同类欠款中,工程欠款仅仅只是其中一项。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类型的欠款,引发纠纷较多的是买卖合同中的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可以看出,在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中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是完全不同的,这就需要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首先确定属于哪类的合同违约情形。


    三、现实意义


    由此看来,逾期未付款的借款利息和欠款利息计算标准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借款与欠款、借条与欠条本就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双方当事人尊重案件事实,严格按照纠纷产生的法律关系基础去主张权利,否则,就有可能像本文开头案例中的原告一样,混淆法律关系、不尊重事实,毫无依据的主张只会被法院驳回。


    另外,在借贷关系中,很多当事人在书写借条时很随意,认为这是欠的债务,很容易就将借条写成欠条。一旦起诉,如果借款人不认可是借贷关系,则加大了出借人的举证难度,很有可能在经济上也会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陶成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安徽蚌埠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新浪“五河法院”微博腾讯“五河法院”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