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服装公司与午午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午午公司对法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333475元不服,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称,某服装公司与午午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如高院一旦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自2015年3月服装公司侵权之日起解除,法院执行依据的判决亦被撤销,并将发生执行回转和赔偿损失问题,特请求依法暂缓执行,等待高院审判结果。午午公司提供一份证据,省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以证明高院已立案审查。
法院查明,2016年10月立案执行某服装公司与午午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作出执行裁定书,并扣划了午午公司银行存款。
法院认为,午午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依法对其采取扣划等强制措施,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以案说法:
被执行人提出案件进入到再审阶段,法院应当中止执行,该认知是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中止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决定再审的法院作出,而非执行法院主动裁定中止执行。因此执行行为不受影响,法院应当依法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只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因为这些法律关系已经经过审判确认没有争议。而原判决裁定是否有错、需要再审并不属于执行程序所要裁断的事情,执行阶段只负责财产执行到位,这也是法院审执分离的一种体现,为了保证执行效率,也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执行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