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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如何保障
作者:门畅  发布时间:2020-01-06 19:59:1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五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朱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某于2017年6月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李某称,江苏某祥和苑小区土建部分的实际施工人是自己,该土建工程已经完成95%以上,李某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五河县人民法院撤销(2016)皖0322执XX号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李某针对其请求,提供了承包协议一份、土建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协议三份、承诺书一份、补充合同一份,以上材料均系复印件,用以证明小区土建部分的实际施工人是李某。

法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9月依据(2016)皖0322执XX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某祥和苑小区部分房产。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因其未履行法定义务,法院依据(2016)皖0322执XX号执行裁定,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李某异议理由不成立。遂依法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某的异议。

以案说法:

本案有两点值得探究。其一,案外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是否影响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照生效的裁判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非案外人能够证明自己对被查封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否则案外人主张对查封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影响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因此案外人李某的异议并不成立。

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优先受偿权该如何保障?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承包人对其建造的房屋有优先受偿权,但李某是否为承包人、建造的房屋是否验收合格、李某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些问题并非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如果李某想要保障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申请保全标的物等一系列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合法的权利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和程序进行保障,才能使权利的行使不脱离轨道。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案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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