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这是党中央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政法队伍履行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刮骨疗毒式自我剖析必将带来激浊扬清的政治生态文明。在此时机,有必要重温、再次熟悉“三个规定”,减少人为的司法干预,重视与防范司法风险才能使法律回归公平正义的主旋律,回溯其应有之属性。
一、规则检视——何为“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旨在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目的是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强调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上简称为“三个规定”。
二、意识观察——司法风险的潜在触发
“三个规定”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也是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相较于法院职能来说,其位于整个司法体系的重要环节,上秉承规制,下闻达民意,公正司法,勇于担当作为,也是每一位法院干警的座右铭。整个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越发繁荣,物质上的极大满足,同时也正因为诸如此类社会转型现象的不断加剧,无序、不加节制的社会乱象频发,给法院乃至法院干警带来了相当程度上的司法风险。2012年学者杜豫苏、河育凯便撰文指出,由于社会风险的延伸和衍射,人民法院已经进入风险司法时代。①
三、理论溯源——风险理论
风险一词最早源于航海业,意思是可能发生之危险。而后,在1895年由学者约翰·汉尼斯(John Haynes)将其引入经济学的概念,从而使其成为一个经济学科内的命题。1921年弗兰克·奈特(Frank H.Knight)在其所作《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一书中再次延伸了风险的内涵,即风险是可测的,不确定性是不可测的。风险的研究也正是在于某种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的结果与期盼目标两者间的差异化。20世纪80年代,由德国社会学研究者贝克提出了“风险社会”的理论范畴,他指出风险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主要特征,风险的存在是社会的自然特征。笔者认为,对于当今社会而言,司法风险亦将作为社会生活中社会风险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成分。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尚无相关权威性的研究涉及过司法风险,也未对司法风险进行相对准确的定义,进而讨论如何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即司法风险防控规则。在风险相关理论之下,应用何种态度强调司法风险意识与预防、使用何种方式进行司法风险识别与防控、采取何种机制进行司法风险的归位和梳理乃是人民法院当下需要高度审视和重新认识的重要课题。
四、目标导向——司法风险体系尚未构建,处于缺位状态
近年来,司法事故频繁发生,随着网络媒体力量的陆续壮大,尤其是自媒体新锐的蓬勃崛起、不断发声,各种网络舆情事件迅速扩散、发酵,已经严重桎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与强制执行工作,典型的如近期因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未加防范和预见的“合肥法官助理兰某某事件”以及“公安民警借询问之机强奸女性获刑过轻事件”,以上种种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程度上有损司法公信力的不良影响,再加之本来既有的大量涉诉信访案件,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化社会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阻碍。如何识别法院的司法风险、进而及早地进行预防和应对,构建完善的司法风险体系是当下法院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五、样态扫描——法院司法风险的类型化梳理
(一)涉诉信访的风险
社会矛盾冲突的解决除了依赖于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社会调解组织的有效参与化解之外,更多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汇聚在法院这里等待着解决。但是,对簿公堂的两造当事人争议问题的焦点往往又是不可兼容的。毕竟,基于法律规则之下的法院胜诉判决只有一方可以获得,于是不服生效判决的败诉方便会因此走向申诉信访的道路,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须面对的,法院也就成为了大量涉诉信访案件的集结地、火山口。这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也熵增了法院的审判质效。大量上访人利用私人资源、“弱者的武器”谋取利益,甚至由此形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行动逻辑,法院与当事人遂卷入一个个片段化的博弈场景当中,相互推来挤去、浮沉不定。②在此过程中,司法权威与个人权利在可以“讨价还价”的意义上都被商品化了。③法院无原则的迁就和一味地妥协,最终迫使自身陷入长久被动的泥潭,因此涉诉信访案件居于法院司法风险的首要地位。
(二)网络舆情的风险
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给司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被放置在摄像头、显微镜之下,一起纠纷、一个案件、一份判决、一项执行都可能以一个始料未及的新闻点引起大众的注意,在瞬息之间传遍全国各地,引发争议无数。④涉法网络舆情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种最具杀伤力和爆发性的新型武器,重大高官贪腐案、涉黑涉恶团伙案、暴力拆迁案、涉名人名企业案等,诸如此类案件本身就自带高曝光、高流量、高关注度的特性,在法院宣判的同时,如果判决主文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或有瑕疵且又缺乏专业性法理阐释,缺乏说理的情况下,与社会公众的情感认知差异较大,更易造成媒体舆论对法院的集体申讨。再者,庭审公开直播下的法官如果做出了不文明乃至不合法的行为(如某法官庭审直播打瞌睡、某合议庭法官庭审时互传小纸条、海南某法官不让辩护律师发表完毕辩护意见还当庭辱骂辩护人等等事件),都会导致“法院被围观”的结果,使法院一时成为各网络媒体重点攻击的对象,从而严重削弱法院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权威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三)突发事件的风险
法院对于风险的防控起初体现为“事来则应”的应激色彩,具有被动应对的特点,属于一种“风险—化解”的应激型模式。⑤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当前正处于自然环境、生存环境复杂变化的社会转型期,诸如城镇发展不相协调、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个体间的利益不再趋于平衡。加之,一旦民众对于成熟法治社会之下由法院处理自身纠纷的期盼性“不合理”且过分“畸高”,那么当其求而不得之时,些许当事人的心理就会呈现一种病态的黑化及扭曲,尤其是群体性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十分激烈,如果法院预防不当,轻者面对闹讼的困扰,法院正常的办案秩序受到干扰(如哄闹、冲击法庭;拦截干扰押解、强制执行过程中的被执行人暴力抗法;送达过程中被送达人及其家属辱骂、围困甚至对送达人员实施暴力等种种现象屡见不鲜);甚者某些当事人会采取暴力围堵法院或对法官进行报复性的人身伤害(如“湖南省高级法官周春梅被行凶报复事件”、“哈尔滨双城区法院周家法庭负责人郝某被桶伤后死亡事件”等等)。这些突发事件不仅给法院履行正常的审判职能带来压力,也对法院自身的社会形象造成了极具负面的影响。显然,人民法院自身的境地已经处于矛盾爆发的前沿,法院的公共安全以及法官的人身安全已然跃居社会冲突的风口浪尖上,过去法院对于处理和管理突发事件风险的应急机制不够健全,已往的应对策略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的变化需要。因此,我们极有必要对突然事件的发生与潜在威胁进行分析和梳理,了解人民法院当前应对突然事件的现状,从而深入探讨如何对其实现规制和预防。
六、深度透视——司法风险的系统性特征分析
司法风险总是与司法案件紧密相关联的。如果从整个国家法治体系的建构来看,其是一种法律运用、法治治理的风险;如果从案件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其是一种诉讼后矛盾不可调和的社会风险。司法风险不仅脱胎于现代社会意义上的风险理论之中,也同样隶属于社会风险的内部体系之下。法院的司法风险主要是指,人民法院裁判案件过程中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加速社会分裂、破坏社会稳定、危及政治秩序并损害自身公正度、公信力和权威性、影响司法价值功能实现等负面后果的不确定性。⑥法院的司法风险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征:
(一)宽泛的社会性
哲学家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就此种意义而言,法律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社会功能的形式——用以协调各方间的利益冲突。法律的作用便是承认、确定和实现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大多需要到法院来通过诉讼的形式得以化解,大量的司法案件必然也会导致大量的司法风险,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司法风险隶属于社会风险的内部体系之下。当居于审判台中央掌控庭审的法官没有明辨两造当事人的立场,无法打破自身固有的职业局限性,无法多维度的进行思考和观察,当其所作出的判决结果难以获得公众的认同之时,难免造成民众对司法裁判的不满,对司法公信力信仰的削弱,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极强的人为性
受上世纪苏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仍然是很多地方法院固有的顽疾。概而言之,中国民事司法制度具有非正式(informal)、不规范的内在不足,导致裁判常常因为无处不在的程序或实体瑕疵而被撤销,不仅缺乏足够的司法终局性,也难以实现“通过程序的正当化”。⑦实践中,由于过度缺乏程序性规则的限制,容易纵容法官个人的裁判权控制力。当不同案件主体有着多重复杂的利益冲突之时,其诉求和表达方式也日益多元,有的法官仅仅出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表层理解,裁判思维偏差,并未充分考虑和保障被诉当事人的潜在诉讼权利而对案件进行了不当研判。这种风险来源于法官自身知识的局限而产生的言行失范、裁判决策失当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三)潜在的爆发性
司法风险其所孕育的危险对于法院日常的认知而言是隐秘且难以识别的。无论是涉诉信访、网络舆情还是突发事件,其发生的风险系数等级都是不可预知的,后果也是无法进行计算和预测的。在当前情形之下,诸如征地拆迁纠纷、环境污染纠纷所隐藏的社会风险随着诉讼转嫁至法院,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总体矛盾的聚集地、调和处,极易由于特定的司法行为而将司法风险瞬间引爆,并产生一系列有损司法权威、社会稳定的多米诺骨牌式的蝴蝶效应,甚至被无限放大,远超预期的风险应对策略及预估结果。
(四)可转化的双刃性
随着近些年国家大力普法政策的号召,网络媒体充分利用其强渗透性、广覆盖面、高影响力,逐步唤醒并强化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公众参与司法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每一个司法风险事件都触动着时事的脉搏。同时,也正因为媒体力量的不断发声(也包括个别无良媒体的恶意炒作,推波助澜),司法风险的传播也暗含了放大效应,“公众参与”渐渐演变成了“公众审判”,给法院的正常履职过程中的司法行为施加了舆论压力。司法风险此时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旦司法风险衍变成了现实的危机并造成了“劣”变的后果,就会造成社会大范围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公众的信任崩塌;可是,如果隐藏的危机被裁判者高超的化解,司法风险又会转化为公众增强司法公信力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正能量。
七、发展进路——法院司法风险的对策探讨
引发司法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法院外界所干预的(如“三个规定”所要求避免的),也有源于法院自身所“屡治未愈”的。特别是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发达,“网络辩护”“网络施压”等使法院备受压力、左右为难的事件层出不穷。⑧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得更广阔一些,就会发现司法风险所暴露的“宽泛的社会性”、“极强的人为性”、“潜在的爆发性”以及“可转化的双刃性”正式由于缺乏长期的、程序性的,系统有效的整体防范与规制体系所导致的。学者郑智航说过,“更多接受的是法学专业培训和法学专业领域的知识并以个案方式来解决问题,缺乏长期规划设计和成本分析的能力,无法对经济社会秩序的长远发展作出准确预测和规划”。⑨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人民法院的司法风险,预防其潜在的基础诱因,减少其发生的辐射范围,控制其影响的严重程度,规制其应对的管理措施,消除其造成的现实损害,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研究对策:
(一)引入司法风险预警评估机制
法院风险防控和化解的首要前提是如何精准识别并细致评估具体的案件。风险与案件紧密相连,对案件所涉及的司法风险设计预警分析制度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是为可能发生的司法风险预先做好准备的工作基础。
1.对司法风险的危害后果等级进行梳理,按照区域性“一般”(本市范围内)、社会稳定性“较大”(本省范围内)、国家制度层面以及政治秩序“重大”(全国范围内)进行定性的三等级划分。
2.对司法风险从发生到结束的过程进行预估,按照短期性消亡(一周之内)、中期性过滤(一月之内)、长期性发酵(六个月之内)进行定量的周期性评价。
司法风险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司法风险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评估的结果不仅有益于应对风险防控的工作重点,也为应急预案提供了必要的优先级考虑。将司法风险评估制度贯穿于法院日常工作(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环节并作细化处理,时刻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便于在危机时刻能够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来加以防范,力促司法风险“零扩散”。
(二)健全司法风险协同治理机制
由于受到人、财、物地方统管的限制,人民法院并未建立专门的司法风险管理机构,用以司职司法风险的规制、管理工作。同样,基于以上原因,法院风险防控的职责部门问题似乎并未被特别考虑到。从风险治理的需求角度看,跨部门整合是大势所趋。⑩因此,要形成全院上下“一盘棋”的工作理念,完善立、审、执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建立高效的司法风险管理渠道,在本级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呈现自下而上、横贯交通的风险信息报送制度。创新领导参与、部门联动、多方协调、集中化解等措施,依靠集体的力量和智慧对风险加以控制。同时,要构建司法与社会民众交流的桥梁,依托有利条件积极引导民众理性参与司法,促进“社会提高自治和协商能力”,⑪消除基于社会诱因导致的案件司法风险。
(三)保障司法风险辅控制度机制
司法风险在具备极强的人为性同时,也暗含了某种意义上的被动性。但是,对司法风险的应对绝不能采取被动的方式,而应该主动出击、防微杜渐。风险的严重危害往往并不在于风险应对的本身,而在于风险所附着的对象。为此,极有必要在司法风险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统一裁判尺度,兼顾“情、理、法”也即“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创新与社会公众间情感交流的工作方法,建立权威的案件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消除公众对司法风险案件的疑虑,从而增强其对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的认同感。尊重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充分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支持和引导公众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多元化纠纷化解制度积极参与案件的矛盾调处工作,吸收来自专家和学者的专业性意见,综合运用多种诉讼资源化解纠纷,消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价值观冲突,从而合情、合理、高效地促进案件得到解决,杜绝潜在的司法风险。
结 语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对司法风险的防范、规制进行研究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课题。只有重新识别司法风险的理论根源、归纳分析司法风险的样态类型、提炼透视司法风险的显著特征、探讨并以期构建司法风险的应对策略才能保障确立司法权威,从而整体上实现公众信赖、法治清明、社会和谐的良法善治局面,如此方能推进社会治理的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