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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
作者:王伊雯  发布时间:2022-03-11 16:00:28 打印 字号: | |

3月11日上午,五河县某镇村民朱某给五河县人民法院双忠庙人民法庭副庭长张勇送来锦旗,感谢他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自己顺利的领到了八万余元的赔偿款。

2018年冬季的一天下午,朱某在工地从事拆灌水泥模板工作期间,从高处脚手架上坠落,致胸部受伤,后至五河县中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栓塞可能。施工单位劝原告回镇卫生院吊水治疗,治疗数天后,未见好转,而且疼痛加重,即入五河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0余天后,未见好转,遂转入上海第六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由于医院诊断等原因,朱某经常要往返上海蚌埠医院检查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朱某为伤残十级。

    因朱某与雇主张某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只有口头的约定,赔偿问题怎么办?最终,张勇法官通过一系列证据材料认定,张某雇佣朱某为自己承包的工地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是基于朱某为张某提供劳务的事实,足以认定朱某与张某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朱某是在拆灌水泥模板工作期间,从高处脚手架上坠落,致胸部受伤,雇主张某没有为朱某提供必要的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负有一定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雇主张某赔偿朱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八万余元,工地的建设公司对朱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奎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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