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初,五河县某村六户村民通过电话委托亲戚袁某将各自所属的位于村委会南边的杨树卖掉,后戚某以26000元的价格向袁某购买了这六家位于村委会南边共计122棵杨树,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的杨树全部砍伐。经五河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林业工程师鉴定:现场伐倒杨树总共122棵,活立木蓄积量达30.6立方米。2020年10月29日,戚某因构成滥伐林木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戚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的杨树全部砍伐,已造成了生态资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戚某应承担因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戚某需承担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费用7200元和自滥伐林木起至履行补植复绿义务为止期间生态修复服务功能的损失3660元,两项费用合计10860元;
二、被告戚某按上述标准履行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责任后,本次诉争的纠纷全部解决完毕。
为保障公众知情及参与权,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五河县人民法院网、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戚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审判员尝试让侵权人以种植树木的替代性措施修复所损环境,摒弃单纯的处罚性质的赔偿金作为判决结果,建立实行“恢复性”判决替代“赔偿式”判决的长效机制,积极抓好环境修复“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工作,让“破坏一处、修复一处”成为新的审判工作常态。
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多部门上下联动与配合,才能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确保环境资源类案件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