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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3-03-06 08:50:12 打印 字号: | |

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致全县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

2022年,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持续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2022年度,我县成功打掉一个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的实施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涉恶势力犯罪组织,抓获犯罪组织成员钱某某等8人(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其余7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拘役两个月不等的刑罚);紧盯黑恶犯罪,深挖余罪,对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宋某某从监狱押回,重新审理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保险诈骗罪,与原判处的刑期合并执行,数罪并罚,对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坚持把扫黑除恶斗争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紧密结合起来,受理核查有关问题线索9件,先后对6人予以问责追责。报送的新闻稿件《五河县深入推进〈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宣传贯彻“五字法”》《五河县聚焦重点工作,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先后被人民网、中国新闻网、蚌埠新闻网、蚌埠日报等媒体刊发。在2022年度安徽省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调查中,我县群众安全感指数为97.91%,位居全省105个县(区)第27位、全市9个县(区)第1位;群众对扫黑除恶成效满意度为95.3%,位居全省105个县(区)第41位、全市9个县(区)第1位。

下一步,我县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进一步推进全县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惩恶扬善树正气,扫黑除恶人人有责!热诚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踊跃举报黑恶组织犯罪线索,为建设平安五河、美好五河、幸福五河做贡献。

一、《反有组织犯罪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

答:《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答:【第二条 第一款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规定的有组织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犯罪。

四、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1、组织特征:稳定性、规模性、严密性。2、经济特征:攫取经济利益手段具有多样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3、行为特征: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等,数量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出于组织意思或利益,被组织认可。4、危害性特征: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并具有重大性。恶势力组织的特征参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但不要求经济特征。

五、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答:【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六、《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七、“软暴力”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吗?

答:【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本法明确将“软暴力”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对有组织地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软暴力方式进行了界定。

八、各政府部门在反有组织犯罪中的职责?

答:【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不仅强调政法机关履行职责,各政府部门也负有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预防和治理任务。

九、人民群众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怎样的重要性?

答:【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有组织犯罪是对于任何众多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潜在威胁,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作为整个社会的一分子,无论是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防止其遭受犯罪组织的打击报复。

十、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答:【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怎样开展反有组织犯罪的宣传教育?

答:【第十条 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十二、反有组织犯罪的校园工作机制应怎样建立?

答:【第十一条 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十三、怎样追究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

答:【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怎样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

答:【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五、重点行业领域如何建立防治有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

答:【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十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怎样履行?

答:【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十七、怎样对有组织犯罪核心成员进行必要的从业监管?

答:【第二十条  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十八、怎样长期精准防控有组织犯罪罪犯“重操旧业”?

答:【第六十八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九、怎样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财产?

答:【第三十四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有组织犯罪组织的“保护伞”实施的行为一般有哪些?

答:【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一、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答: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

1.网上搜索“12337”,进入“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官方网站;

2.微信扫描右方二维码,进入“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页面,就可以举报。

五河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2-5057507;举报邮箱:1782711544@qq.com

邮编:233300;地址:五河县城关镇惠民路8号(五河县委县政府办公楼一楼)

我们将认真核查您的举报线索,并严格为您保密,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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